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有公共設施?
- A 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之雕塑
- B 中國電視公司之攝影棚
- C 中影文化城之古城門及護城河
- D 民間航業公司所經營的淡水渡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處設施發生安全疏失導致民眾受傷,我們在決定是要向『政府機關』請求國賠,還是向『私人公司』請求民事賠償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看該場域的『所有權與管理權主體』是公權力單位還是民間企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擇了 (A)!這代表你對於國家賠償法中「公有公共設施」的定義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直覺。在法學緒論與行政法的考科中,這是一個極為基礎且必拿的分數。
公有公共設施的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實務及學說上通常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提供,旨在達成公共目的,並處於供公眾使用狀態的物資或設備。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是由政府(台北市政府)所管理,提供給不特定大眾休憩的空間,而公園內的「雕塑」作為該設施整體的組成部分,自然屬於國賠法第 3 條所規範的範疇。若該雕塑因設置不當或維護管理欠缺(例如傾倒)導致民眾受傷,受害者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