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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二 題

📖 題組: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下列那些情事於年終考績時較符合得列為丁等的標準?並請說明其法律依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林組長身為單位主管,因為不滿上級交辦之任務,竟暗示其下屬組員拖延工作進度,上級發現後予以申誡懲處,始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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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中「考績丁等之法定要件(條件法定主義)」與「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之關係」。解題時應先臚列考績法第6條第3項考列丁等的四大法定事由,接著將林組長「暗示拖延」、「已受申誡」且「有所改善」等客觀事實進行法條涵攝,最後從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的學理高度進行評析,論證其是否該當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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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林組長暗示下屬拖延工作進度,經上級申誡懲處且已有所改善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列為丁等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考績丁等之條件法定主義

小題 (一)

劉先生為學校教務處組員,負責管理學生成績,他發現某學生成績不及格,運用職權向該生索賄以竄改其成績為及格,經人檢舉後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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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年終考績丁等』法定事由的熟悉度。解題時應先引出考績法第6條第3項的丁等條件,將案例中的『索賄竄改成績』事實涵攝至『品行不端或違反法令』條款。此外,為展現專業深度,應補充實務上此類貪瀆行為通常會逕行依第12條辦理『專案考績』予以免職,凸顯對制度全貌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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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劉先生索賄竄改成績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終考績得列丁等之法定要件,及其相關之法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莊先生暗戀在另一單位任職之同事吳小姐,屢次示愛,皆遭到吳小姐拒絕,隨後莊先生發現吳小姐已經與其任職單位主管王主任交往多時,並且論及婚嫁。莊先生由妒生恨,因此在臉書上公開散布王主任為有婦之夫且濫用職權脅迫吳小姐與之交往的不實消息。此事被王主任察覺,他向莊先生之主管張主任反應,要求張主任予以適當懲處並刪除臉書。張主任當即要求莊先生立即刪除該篇臉書上不實之貼文,並予記過懲處。不料,該篇不實貼文從莊先生的臉書刪除後未滿一週,又在多個其他社交網站出現該文,經查證這些張貼者皆為莊先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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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考列「丁等」法定事由的熟悉度。解題時應先引出法條中的四款絕對要件,接著將題幹中莊員的「散布不實謠言」、「拒不聽從主管命令」及「反覆張貼」等行為,逐一涵攝至法條中「誣控陷害」、「不聽指揮」及「品行不端」等款次,最後補充正當法律程序及一事不二罰之實務觀點以提升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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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莊員於網路散布不實謠言誣陷同仁,並於主管糾正且記過後仍抗命持續散發,是否符合現行法制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陳女士總是在上班時間偷偷離開辦公室去買菜,經其主管屢勸不改,還曾經因此被記申誡與小過懲處。儘管如此,陳女士仍是我行我素,依然故我。最近,她變本加厲,上午開溜買菜,下午則是藉故離開辦公室去照顧她先生所開設的便利商店,經人檢舉後,她向主管辯稱自己只是去便利商店買東西,但調閱監視影帶後證實陳女士確有在櫃臺收銀販賣商品之行為。陳女士辦公室同仁對其行為皆表達高度不滿,向主管陳情若不對之予以適當處分,大家將要有樣學樣、癱瘓辦公室的運作,事態頗為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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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考績法規之熟稔度與案例涵攝能力。解題時應先引出《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關於考績丁等的法定要件,接著將題幹事實(屢勸不改、溜班、超商收銀、引發同仁反彈)精準涵攝至「不聽指揮」、「怠忽職守」及「違反法令禁止事項(服務法)」等條款,最後從人事管理實務面補充正當法律程序與信賞必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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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陳女士上班時間屢次擅離職守、違反經營商業禁止規定,且引發機關內部秩序危機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年終考績丁等要件及其實體法源依據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五)

葛先生屢屢向其主管反應行政程序或上級決策不當之處,並且常常利用單位成立的即時通信軟體 Line 群組張貼其對時弊針貶與政策興革的見解,甚至還經常至部長信箱投書陳情,每次接獲其投書,上級就要行文至該機關要求妥慎處理葛先生的陳情事件,因此葛先生已經成為主管和同事眼中的「麻煩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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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關於考列「丁等」的絕對法定事由(如誣控長官、不聽指揮等)。接著運用三段論法,將葛員「反映意見與陳情」的行為與法定事由進行涵攝,並點出主觀上的「麻煩製造者」標籤不能違法連結至剝奪公務員身分的考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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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葛員針對時政與行政程序之針砭與陳情行為,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考列「丁等」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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