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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四 題

📖 題組:
下列何者具備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可報考何種升官等考試?其根據的法規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四)

徐先生自從升任委任5職等後便從里幹事調遷為民政課員已逾5年,且已敘委任5職等本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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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應考資格之掌握度。解題時應先確認當事人現敘官職等(委任五職等)、任職年資(逾5年)及俸級(本俸最高級),再精準對應法規條款,並以標準三段論法進行涵攝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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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現敘委任第五職等且任職滿一定年資與俸級之公務人員,是否具備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及其適用類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王上校今年擬申請自軍中退役而轉任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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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對『公務人員』身分的嚴格界定(須為銓審合格實授之現職人員)。接著運用『軍職比敘』概念,分析上校轉任文職對應之官階(薦任第九職等),進而推導其轉任後未來適用之升官等考試級別與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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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尚未完成轉任之現役軍官是否具備升官等考試資格,以及合法轉任後之官等比敘與得報考之升官等考試類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蔡先生原為會計師,他依法轉任為公務人員現為薦任9職等,而其自取得9職等資格後便擔任主計室主任已逾6年,且已敘薦任9職等本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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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對於『簡任升官等考試』的積極構成要件(職等、年資、俸級、考績)。解題關鍵在於採取『法律涵攝』的三段論法,並敏銳指出題幹中隱藏的陷阱:雖滿足了年資與俸級,卻遺漏了法定的『考績條件』,需於作答時特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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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報考簡任升官等考試之主體適格性,以及法定積極構成要件(年資、俸級、考績)之審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陳女士具薦任9職等年資3年並擔任主任職務已逾3年,且已敘薦任9職等本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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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別當事人目前為薦任第九職等,欲晉升的官等為「簡任」,接著精準連結《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3條的年資(4年)與俸級要件進行涵攝。解題時除了直接回答不符考試資格外,強烈建議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的「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途徑,對比兩者的年資差異(考試需4年、訓練需3年),以展現對考銓法規體系的全面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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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報考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法定年資與俸級要件為何?陳女士之現有年資是否符合應考資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五)

劉小姐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某縣政府文化局薦任7職等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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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委升薦訓練合格』及『現任薦任7職等』,應立即聯想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職等天花板限制』,以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賦予此類人員回頭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的解套規定。答題時需引出細則第4條第2項作為核心法源,並於涵攝中說明其突破職等限制之實益,以展現對人事法規的通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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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現任「薦任第七職等」公務人員之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可考類別與法源依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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