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航空器維修] 航空器一般維護
第 四 題
四、民用航空局對於適航指令發布對象,如何進行界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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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民用航空法》與相關適航管理規則對「適航指令(AD)」的強制性定義。解題時請採用『產品型別(TC/STC)』、『註冊國籍(所有人/使用人)』與『維修責任(維修廠)』三個維度來拆解發布對象的界定方式,並務必結合維修管理五大要素說明適航指令在實務上的落實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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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適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 AD)係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如我國 CAA、美國 FAA、歐洲 EASA)針對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零組件發現「不安全狀況(Unsafe Condition)」時,所發布具法律強制效力之改正措施。我國民航局對其發布對象之界定,嚴格遵循國內民航法規並接軌國際適航標準,以確保飛航安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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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發布對象界定
💡 基於產品型別、營運管轄與維修責任,精確界定 AD 強制執行之範圍。
- 法源依據《民用航空法》及適航檢定管理規則,按適用性原則界定特定產品。
- 硬體端:詳列航空器、發動機或零組件之製造廠、型號(Model)及序號(S/N)。
- 營運端:國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法定履行人,須將 AD 納入維護計畫。
- 執行端:合格維修廠(AMO)與簽放人員負責檢查、測試並永久保存執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