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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於乙之農地上設定以造林為目的之未定期限之農育權後,就該農育權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甲或乙向法院請求,由法院判斷是否終止之
  • B 僅甲得隨時終止之
  • C 僅乙得隨時終止之
  • D 甲或乙皆得隨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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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項經濟行為(如種植森林)需要耗費數十年才能見到成效,但當初雙方卻「沒有約定結束時間」時,若允許地主隨時收回土地,或是允許經營者隨時棄置,對於投入的鉅額成本與土地利用的穩定性是否會產生負面影響?在這種雙方利益極度對立且契約模糊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引入哪一種「第三方中立權威機制」來進行最終的利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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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了「未作答」,可能是因為在面對「未定期限」的法律關係時,容易被民法債編中「得隨時終止」的通則所誤導,或是對「農育權(Agricultural Right)」這一章節的特殊規定不夠熟悉。在法律邏輯中,針對特定目的(如造林)的物權設定,穩定性是立法者首要考量的核心。

造林目的與物權穩定性

在一般的未定期限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多可隨時聲明終止;然而,「造林」是一項需要長期投入且具備高度環境效益的計畫。若允許甲(農育權人)或乙(土地所有人)隨時終止,將會導致林木尚未成材即遭砍伐,不利於土地利用效益。因此,針對「以造林為目的且未定期限」的農育權,法律採取了較為嚴謹的「司法形成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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