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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四 題

四、A 保險公司推出「保證幸福保證保」人壽與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宣稱該保險商品免體檢、無論過去病史為何,保證絕不拒保。甲具有糖尿病與肝病病史,於填寫要保書時,於病史欄位全部勾選「無」,甲於 A 保險公司承保後三年因猛暴性肝炎過世,請問 A 保險公司是否應予理賠?請依保險法規定具理由詳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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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及其除斥期間)與第127條(健康保險帶病投保之限制)。解題時須分層次論述:先判斷保險公司能否解約(注意兩年除斥期間),再依險種(人壽保險 vs. 醫療保險)分別探討理賠責任,並點出「保證不拒保」廣告宣傳在實務上不免除說明義務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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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惟保險事故於承保滿兩年後始發生,保險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2. 「免體檢、保證不拒保」之商品宣傳是否免除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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