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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甲因失業而對社會不滿,某日見一間正在拆除重建的宮廟,僅剩三面牆,且其四周百公尺內皆無民房或建築物,乃生縱火之念,遂堆積若干易燃物,點火使其燃燒。路人見狀急電消防隊及警察,消防車趕到隨即將火撲滅。甲亦隨即為警所逮捕。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甲的行為,為放火燒燬他人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乃予以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甲的犯行,並非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而應為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且該罪為具體危險犯,因不生具體危險,故僅能論普通毀損罪。又普通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因起訴時並未為告訴,欠缺告訴的條件,法院乃逕為不受理判決。經檢察官不服而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亦認一審之事實認定及實體法律適用無誤。 試問: ㈠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 分) ㈡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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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與程序交錯」考題。你在寫第㈡小題時,千萬要記住:你的任務是回答「上訴審(二審)」該怎麼做,而不是重新把一審的實體刑法爭點再吵一遍!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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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上訴審法院認同第一審法院就未經合法告訴之普通毀損罪所為之不受理判決時,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置,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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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刑法實體法與刑訴程序法交錯」綜合題。作答時,請依循以下思路來辨識爭點與安排論述順序: 首先,辨識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本題的附帶爭點在於「實體法」,也就是法院的實體認定對不對。題目故意詳細描述「僅剩三面牆」、「四周百公尺皆無民房」,這是在考刑法第174條「建築物」的定義,以及第175條「致生公共危險」的具體危險要件。你要迅速得出結論:僅剩三面牆、無屋頂而無法遮風避雨之宮廟殘體,難認仍是刑法第174條的建築物;又四周百公尺無民房或建築物,不生公共危險,故不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最後只能落入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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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原審法院就甲放火燒燬僅剩三面牆之宮廟,改論普通毀損罪並逕為不受理判決,其認事用法及訴訟程序是否適法,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 非告變告之程序處置
💡 非告變告且欠缺告訴時,應諭知不受理並駁回上訴。

🔗 非告變告且無告訴之審判程序流程

  1. 1 變更評價 — 認非屬非告訴乃論罪,僅構成告訴乃論之罪
  2. ↓
  3. 2 審查告訴 — 確認是否具有合法告訴(本題欠缺告訴條件)
  4. ↓
  5. 3 一審判決 — 依§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不適用§300)
  6. ↓
  7. 4 二審處置 — 認原判決正確,依§368判決駁回上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二審認一審誤判為不受理(實則應實體判決),則應依§369撤銷發回。
🧠 記憶技巧:非告變告無告訴,理由敘明不受理;二審若認同結論,368條駁回去。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不受理判決仍須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辦理變更起訴法條。
變更起訴法條之範圍 告訴乃論之訴訟要件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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