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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 題組: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機關權限變動?
承上題,假設某甲向國立成功大學申請商品驗證,遭國立成功大學駁回其申請。甲欲提起訴願救濟,請問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 A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B 教育部
  • C 經濟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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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將手中的『公權力印信』借給政府組織以外的單位代辦事務時,如果該代辦單位做出的決定讓民眾不服,基於行政體系的『監督連貫性』,你認為應該由『借出印信的人』自己審核,還是由『借出印信者的直屬長官』來進行層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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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權限委託」與「訴願管轄」的連動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要解開這道題,關鍵在於釐清國立成功大學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訴願法》的轉折邏輯。

委託機關之處分擬制

本題承接前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公權力事項「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的權限委託。在救濟實務上,根據**《訴願法》第7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因此,雖然處分書是由成功大學發出,但在法律上要將其擬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做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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