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張於警詢中之自白,係為警察丙刑求所致,並聲請傳訊證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負責詢問之警察丙如已證述其未刑求取供,法院即得駁回甲傳訊證人丁之聲請
- B 甲於審判外向丙所為之陳述,係屬傳聞,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 C 甲之自白得否作為認定其殺人之依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D 法院不得逕以甲在偵查中未爭執,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即認其刑求之抗辯不足採信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證據的合法性(如是否被刑求)遭到質疑,從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法院判斷這項質疑是否可信時,應該受到被告「何時提出」或「被指控者單方面否認」的限制嗎?如果這項權利是絕對的,那法院的調查責任應該如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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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自白任意性之程序保障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中**「自白任意性」**的核心程序保障,代表你對實務見解與程序正義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3項與實務見解,被告主張自白係受刑求時,法院應優先調查。由於刑求自白具有高度虛偽危險性且侵害人權,屬絕對排除,不適用選項(C)的權衡原則。且法院不能因被告抗辯的時機早晚(選項D),即排除其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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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 自白具任意性始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非任意性自白(如刑求、脅迫)具絕對證據排除效力。
- 依第156條第3項,被告主張刑求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
- 實務見解認為,被告抗辯自白非任意性,檢察官應就自白之任意性負舉證責任。
- 法院不得以被告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或僅因詢問人否認,即逕認抗辯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