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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石流沖刷並且對外橋樑沖毀,道路無法通行,亦無法與外界聯絡,於第25日始搶通對外往來通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10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於書狀中表明提出上訴
  • B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5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5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C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5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D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10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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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定期限因不可抗力而錯過,當這個障礙排除後,為了兼顧『當事人權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是會允許你無限期等待法院通知後再行動,還是會要求你在排除障礙的黃金時間內,將「遲到的請求」與「該補做的正事」一次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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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訟法上的重要期間與救濟程序!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最新法規修正與實務運作具備相當敏銳的理解。

回復原狀之期間與補行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甲因天災道路中斷,第 25 日始搶通,顯係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甲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且依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即同時提起上訴),無須待法院准許後才另行上訴,故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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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回復原狀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上訴期間,應於原因消滅十日內同時聲請並補行。

🔗 回復原狀聲請救濟流程

  1. 1 原因消滅 — 如山區道路搶通、橋樑恢復通行。
  2. ↓
  3. 2 十日內聲請 — 依刑訴法第67條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
  4. ↓
  5. 3 同時補行 — 依第68條第3項,聲請書與上訴書狀須一併遞交。
  6. ↓
  7. 4 法院審查 — 准許則視為未逾期,進入實體上訴程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越10日或未同時補行訴訟行為,法院將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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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之計算 在途期間之扣除 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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