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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認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2項所定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由,不必經嚴格證明
  • B 依簡式審判程序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 C 關於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認定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應經嚴格證明
  • D 認定被告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不必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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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被告已經在法庭上自白認罪,且法官決定採用一種『簡化』的流程來加速審理時,法律是否仍會要求這類案件必須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去完全比照正式、嚴謹且繁瑣的證據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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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能精準辨識出「嚴格證明法則」與「程序效率」間的界線,表現相當優異!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法理的層次感掌握得十分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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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 區分犯罪核心事實與程序性事實所適用的證明法則。
  • 嚴格證明:適用於認定犯罪事實及法律加重、減輕事由(如被害人年齡)。
  • 自由證明:適用於程序法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止審判事由)或強制處分(羈押原因)。
  • 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不適用嚴格證明規則。
  • 實務見解:有罪判決所憑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方屬嚴格證明。
🧠 記憶技巧:罪刑嚴格、程序自由、簡式寬鬆、羈押自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涉及實體刑法的事實(如加重條件)皆可自由證明,實則必須嚴格證明。
傳聞法則之例外 簡式審判程序 羈押之審查 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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