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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
  • B 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 C 第三審判決一律須於送達當事人時始確定
  • D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上訴者,仍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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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上訴到『法律救濟的最高盡頭』,且法院已經正式對外宣布了最終結果,從法體系追求『法律關係盡快安定』的角度來看,這份判決的效力應該是在法院官宣那一刻就產生,還是必須等到文書寄到當事人手上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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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C)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判決確定的時點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判決何時發生「形式確定力」是判斷權利義務是否最終定案的關鍵,而你精準地掌握了其中的細微差別。

判決確定的法定時點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的規定。依據該條文,不得上訴之判決(如第三審判決),其確定時點分為兩種情況:原則上於宣示時即告確定;若該判決不經宣示,則於公告時確定。選項 (C) 錯誤地將「送達當事人」作為確定的必要條件,這在法律邏輯上會延後判決效力的發生,與現行法規不符。至於選項 (A)、(B)、(D)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上訴阻斷確定之效力(移審效)、上訴不合法被駁回以及撤回上訴時的確定時點,皆為標準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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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時點
💡 判決確定是指判決已無從透過通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之狀態。
比較維度 得上訴之判決(一二審) VS 不得上訴之判決(三審)
確定時點 上訴期間屆滿時 宣示或公告時
阻斷可能 合法提起上訴即阻斷 無通常救濟故不阻斷
撤回效力 溯及於期間屆滿時確定 不適用
💬判決確定以「無法再上訴」為核心,三審已達終局故宣示即確定。
🧠 記憶技巧:一二審看期間,三審公告就確定;一部上訴,全部阻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第三審判決需等到「送達」當事人時才確定,實際上是「公告」或「宣示」即確定。
既判力之範圍 移審效力 判決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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