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17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作為加盟保證金,交付給 A 加盟總公司,並授權其日後補充填載發票日。A 公司將該本票補充記載發票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丙,丙得否持票向甲或 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 A 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簽發之本票無效,丙不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 B 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但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本票無效,丙不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 C 甲為未成年人,無票據之行為能力,其發票無效,但經 A 公司補充發票日後,A 公司之背書仍有效,得對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 D 因甲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簽發本票,雖簽發之際未載發票日,然於 A 公司補充填載發票日後,丙得對甲及 A 公司行使票據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民法》的規定,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去進行營業行為,他所簽發的票據會有效嗎?另外,當發票人故意將『發票日』留白並授權對方事後補填,這張票據在填寫完成後轉讓,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主張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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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解。這題結合了「行為能力」與「空白授權票據」,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很扎實。 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17 歲的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依法其簽發本票的行為完全有效。 此外,發票日雖為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但甲已事先「授權」A 公司補充填載。這屬於合法的「空白授權票據」,經補充完成後即生票據效力(且未載到期日僅視為見票即付,不會使票據無效)。因此,善意取得該完整票據的丙,當然得向發票人甲及背書人 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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