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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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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今天要跟鄰居爭論土地邊界,以及你要跟政府爭論被亂開罰單,這兩件事在法律上的「對手」身份有一樣嗎?如果對手的力量與地位截然不同,我們在尋求正義、解決爭議的「程序與管道」上,應該完全混在一起處理,還是各走各的路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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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你正確選出了 (B)。公、私法區分的「實益」(實際利益),最核心的確就在於救濟途徑。當權利受損時,公法案件通常走「行政訴訟」,而私法案件則是「民事訴訟」。
    • (A) 錯誤:國家可從事私經濟行為(如:採購辦公用品),此時可締結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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