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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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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法律是否允許某人收養特定親屬時,除了考量親等遠近(如幾親等)之外,你認為這兩人在家族倫理中的「長幼階級」(即平輩、長輩或晚輩)關係,必須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不會造成家族稱謂與倫理關係的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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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親屬法中關於收養限制的規定。這類題目需要具備清晰的親屬親等與輩分計算觀念,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民法基礎相當扎實。 我們在判斷收養關係時,必須特別注意**《民法》第1073-1條**的規定:「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以及對直系親屬的限制。我們來逐一檢視選項:(B) 乙女舅舅的兒子(表兄弟)與 (C) 乙女同父異母的小弟(手足),兩者在親屬關係上皆屬於「同輩」,違反了輩分相當的要求,依法不得收養;而 (D) 兒子之太太屬於直系姻親,同樣屬於法律明文禁止收養的對象。 反觀 (A) 選項「甲男姊姊之女兒」,她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且在輩分上屬於晚輩(子姪輩),與甲男、乙女「輩分相當」,因此沒有違反收養的限制,是唯一可以合法收養的對象。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律邏輯,面對親屬法考題一定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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