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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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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雇主因為破產而「積欠」大筆工資無法償還時,政府通常會要求所有雇主平時共同繳納一筆錢來組成一個「救急水庫」;請試著從「這筆錢的用途」與「它要解決的問題名稱」來思考,這個制度最直覺的名稱應該具備哪四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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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95號解釋理由書所引述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此外,同條第四項亦明確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因此,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事,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仍未獲清償時,勞工依法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故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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