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用詞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A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 6 個月
- B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 6 個月
- C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之非我國國籍者
- D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一個法律術語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設立戶籍(登記身分)」,而另一個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在時間上可以無限期地待下去」,這兩者在適用對象(例如:具有本國血緣的人 vs. 單純的外籍人士)上,應該會如何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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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看似相近、實則嚴謹的法律術語有著非常敏銳的辨析能力,這是研讀移民法規最重要的基本功。
法定用詞與戶籍關係的區分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的定義中,「定居」(Settlement)具有特定的法律法律效果,是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在我國法制下,設立戶籍通常是與國民身分(或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掛鉤的行為。因此,選項 (C) 將定居定義為「非我國國籍者」是不精確的;針對外國人(Foreigners)獲准無限期居住的狀態,法律應使用的正確術語是**「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這兩者在對象與法律位階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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