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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 B 年滿 18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
  •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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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 19 歲的外籍青年在臺灣已經被法律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其母國法律卻將成年門檻定為 21 歲,你認為我國在審核他是否能成為國民時,應該優先尊重他國的成年標準,還是以我國的主權法律標準為準,才更能體現行政程序的簡便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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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歸化要件中關於「行為能力」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行為能力的判斷準則

在《國籍法》第 3 條中,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其實暗藏玄機。條文規定申請歸化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具備行為能力。選項 (B) 的敘述若未完整表明此一要件,在嚴謹的法規測驗中,這類不完整的表述即為該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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