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 A 夫妻未履行同居義務
- B 於境外遭通緝
- C 爭取大陸籍配偶相關權益
- D 逾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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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當初核發給一個人的「合法停留許可」在時間上已經徹底屆滿失效,但這個人卻依然停留在境內時,為了確保國境管理的嚴肅性,主管機關在法律上最直接、最不需要額外裁量權的行政處置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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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迅速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行政強制處分」的發動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移民法規的學習中是極其重要的基礎。
行政程序的即時性與合法性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觀念驗證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授權。該條例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有逾期停留(Overstay)或逾期居留的情形,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這是因為「居留許可」是外來人口留在境內的法律基礎,一旦期限屆滿,該基礎便自動消失,主管機關為了維持國境管理秩序,得依法處置,並應依第三項踐行陳述意見及(符合要件時)審查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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