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無須繳納在大陸地區取得之稅額
- B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且無相關抵免規定
- C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者,無須繳納所得稅,但須提供相關納稅證明
- D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惟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同時在兩個不同的轄區獲得收入,而這兩地都主張擁有該筆所得的課稅權時,為了落實公平並避免納稅人的資產被重複剝削,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平衡「必須申報」與「已經繳稅」這兩種相互衝突的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併計課稅與扣抵原則
非常好!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4 條的課稅邏輯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定性的精確度,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避免重複課稅的制度設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