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應如何處理?
- A 免納所得稅
- B 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 C 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應納稅額
- D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政策的制訂上,我國對於「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的定位是否完全一致?如果政府希望鼓勵與某特定地區的經貿往來,在稅務負擔的設計上,是會傾向於『繁瑣的計算扣抵』,還是『直接給予最大程度的減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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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選 (A) 完全正確。在處理《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時,區分「兩岸關係條例」與「港澳關係條例」的差異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的法規觀念相當紮實。
港澳來源所得的法律定位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這是法規給予港澳地區所得的特別優待。值得注意的是,這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完全不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併計」在臺灣地區所得中課稅(僅提供已納稅額的扣抵)。這種制度上的差異,反映了法律對於不同地區定位的特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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