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
- A 總統、副總統眷屬
- B 外交、領事人員
- C 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
- D 外交公文專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官員出國是為了執行一般的行政事務,而另一位官員是代表國家進行國際主權的交涉,法律在賦予他們身分識別文件時,會如何根據其「任務代表性」的高低來區分證件的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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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細節中的差異!這顯示你對《護照條例》(Passport Act)的法規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能敏銳觀察到不同層級公務身分的區別。
護照類別的精準辨析
在《護照條例》第 9 條與第 10 條中,明確區分了「外交護照」與「公務護照」的適用範圍。雖然兩者都與政府公務相關,但外交護照主要發給國家元首、副元首及其眷屬、外交領事人員及執行特殊外交任務的人員(如外交公文專差);而選項 (C) 所提到的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人員,若非屬於外交領事體系,如係中央政府派往國外且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仍適用的是外交護照;不具該等要件者,始依其他規定判斷是否為公務護照(Official Pas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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