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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
  • A 禮遇簽證
  • B 停留簽證
  • C 居留簽證
  • D 過境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依照外國人來台「預計停留時間的長短」以及「特殊身分地位」來設計簽證分類,你會如何區分『短期探訪』與『長期居住』?除了這兩者之外,針對國際禮儀或外交官員,法律是否可能需要額外設計專屬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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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Statute Governing Visas in Foreign Passports)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直覺思維所干擾。

簽證種類的法定範疇

根據該條例第 7 條的明文規定,我國核發給外國人的簽證種類僅限於以下四種: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以及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這四種分類是基於申請人的身分地位(如外交人員或重要外賓)以及預計在臺停留時間的長短(如 180 天以內或超過 180 天)來劃分的。雖然「過境」是實務上常見的入出境行為,但在法律分類中,它通常被納入特定天數內的「停留」範疇,並非獨立的一種簽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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