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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如何認定人之行為能力?
  • A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 B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行為地法
  • C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
  •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視為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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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身分特質」(例如幾歲算成年、是否有權獨立簽署合約)時,為了讓這個人在世界各國旅行或經商時,他的法律地位能維持穩定、不會隨意變動,你認為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適合跟著這個人走,作為判斷他個人條件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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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核心!你能一眼看出正確答案為 (A),顯示你對於涉外法律中的「屬人法」概念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

屬人法主義與法律行為能力

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判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時,首要原則便是採行「本國法主義」。根據該法第 10 條第 1 項,人之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其本國法決定。這是為了確保個人的法律地位能維持一致性,不因跨越國境而隨意變動。至於選項 (D) 提到的例外狀況,則是為了保護我國境內的交易安全,若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在中華民國法律下有行為能力時,應「視為有行為能力」,而非選項所說的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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