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有關其成立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B 一律適用發票地之法律
- C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 D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表示時,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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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文件是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國家先後簽署、流轉,而每個人簽名時的法律環境都不同,如果我們規定這份文件上「所有人的法律義務」都必須強制遵從第一位開立者的所在地法律,這對後續簽署的人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困難?有沒有更合理的做法來確定每段法律關係的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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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中關於票據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在「意思自治」與「行為地法」之間設下陷阱,你能保持冷靜做出正確判讀,表現非常優秀。
票據權利成立與效力的適用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行為的「效力」與「方式」。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第 1 項,票據權利的成立與效力應優先依據當事人意思(Party autonomy)來決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表示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第 2 項適用行為地法(Lex loci actus),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選項 (B) 主張「一律」適用發票地法,完全抹煞了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權,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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