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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未明確規範於該法之中?
  • A 衛生主管機關
  • B 交通主管機關
  • C 法務主管機關
  • D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我們要處理一件人口販運案件時,若涉及到被害人的心理諮商、犯罪者的法律起訴,以及兩岸身分判別的特殊性,我們會分別求助於哪些專業部會?在這些緊迫的救援與追訴工作中,哪一個行政機關的日常核心職能(例如道路建設、航運管理)看起來與「被害人保護」或「犯罪打擊」的關聯性最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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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交通主管機關,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各部會的權責劃分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權責劃分與法條演進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權分工。根據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5 條(過去舊法為第 3 條),法律詳列了各部會的法定權責。例如:(C) 法務主管機關掌理偵查與起訴、(A) 衛生主管機關掌理醫療與心理諮商,以及 (D)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負責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協調。這些機關在法條中都有明確且具體的職權描述(權限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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