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 A 2 日
- B 3 日
- C 4 日
- D 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與司法流程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希望在某個人的收容期限到期後繼續收容,而這項裁定權限在法院手中,為了讓法官有足夠的時間調閱卷宗、進行法律審查,並在原本的收容期限『結束前』及時核准,你認為法律會要求行政機關提前幾天提出聲請,才不會讓法院的作業時間太過緊迫,且能避免收容程序出現違法的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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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Entry, Exit, and Immigration Act)中有關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定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且細膩。
續予收容的法定聲請期限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若認為有「續予收容(Continued Detention)」之必要,必須在原先的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的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貫徹「法官保留原則」,確保法院有充裕的時間審閱相關卷證,並在原收容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避免出現非法收容的空窗期,這也是保障受收容人憲法上權益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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