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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幾歲以上者,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70 歲
  • B 80 歲
  • C 65 歲
  • D 6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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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具體法條數字不談,請你思考:在制定法律允許大陸地區親屬來台「定居」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在「家庭團聚的人道考量」與「台灣社會資源(如健保與長照)的負荷」之間取得平衡?基於這樣的平衡點,你認為這個允許申請定居的年齡門檻,會傾向設定在一般人尚具勞動能力的年紀,還是更偏向真正需要高齡照護的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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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在眾多數字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權益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兩岸依親定居的年齡門檻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規定,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如父母)或配偶,若其年齡在 70 歲以上,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這項條文的核心精神是基於人道考量,針對高齡且有照護需求的親屬給予較為直接的定居路徑,以便在台子女能就近盡孝、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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