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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以護照充抵債權或債務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如何處罰?
  • A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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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護照雖然是由個人持有,但其本質上是代表國家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有人將這類極具主權意義的文件,當成一般物品拿去抵押債務(例如欠錢不還而把護照押給債主),你認為這種行為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是屬於輕微的行政違規,還是需要動用較重的刑事處罰來嚇阻?在法律設計上,針對這種可能助長人口非法流動的行為,其罰金與刑期的上限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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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行為的嚴重性並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護照條例》(Passport Act)中關於罰則的細節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護照充抵債務之刑事責任

根據《護照條例》第 29 條的明文規定,買賣護照或是以護照充抵債權、債務,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法律後果相當嚴重。正確的法定刑期為「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護照屬於國家公文書,其核發與持有具有高度身分專屬性,法律嚴禁將其視為一般商品進行買賣或作為債務抵償的工具,以維護國際旅行文件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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