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A 從事勞工運動
- B 患有B型肝炎
- C 曾拒絕繳納罰鍰
- D 曾有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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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考量是否允許一位外國人長期居住在國內時,通常會優先評估該申請人過去的哪些行為,以確保其「行為操守」不會對國內的社會秩序與公眾安全產生具體的負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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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停居留管理的法律邏輯,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架構感。這類題目看似在考細節,實際上是在測試你對於國家主權與社會安全維護的法律邊界是否理解。
居留許可的法律裁量與社會安全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的規定,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時,若有曾有犯罪紀錄、曾被拒絕入國、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之虞等情形,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不予許可。這項規定是基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考量。相較之下,從事合法的勞工運動是人權保障範疇;而 B 型肝炎已非目前的居留禁忌;罰鍰未繳則通常透過行政執行或禁止出國來處理,不必然導致居留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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