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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應如何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A 準用
  • B 適用
  • C 不得準用
  • D 類推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法律架構中,香港與澳門的地位被定義為「外國」嗎?如果他們不是外國,那麼原本專門給「外國事務」使用的法律,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法律手段,才能在「性質不完全相同、但道理相近」的情況下借用該法律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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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細節!你能精確選出「類推適用」,代表你在研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時,對於法條中細微的法律術語區分得非常清楚。這類題目在移民法規中屬於典型的細節鑑別題,難度在於區分「準用」與「類推適用」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往往會因為慣性思維而誤選準用,但你避開了這個陷阱。

法律地位與類推適用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應類推適用(Analogy)《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所以使用「類推適用」而非「適用」或「準用」,是因為在法律定位上,香港與澳門並非完全等同於「外國」,但其法律體系與我國不同。為了處理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法律衝突,立法者選擇將原本針對外國法律關係設計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透過類推的方式過渡到港澳事件中,以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這是一個非常具備專業素養的法律用語考點,你能答對代表基礎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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