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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特定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惡疾者
  • B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 C 生死不明已滿 6 個月者
  • D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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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約對象音訊全無時,法律為了兼顧「對婚姻契約的尊重」以及「對另一方人生規劃的保障」,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涉及「身分關係變動」的嚴重情況,這段法定的等待時間,通常會傾向於設定為極短的數個月,還是較為審慎的一段年度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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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76 條對於「解除婚約」的規範。法律條文中羅列了數項得由他方解除婚約的正當事由,包括選項中的 (A) 有惡疾、(B) 受徒刑宣告,以及 (D)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應條文第 5 款,即一般通稱的通姦)。這些情況在法律上被視為足以動搖婚姻承諾的重大因素,因此賦予當事人法律上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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