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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學理上稱之為何?
  • A 準正
  • B 收養
  • C 認領
  • D 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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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讓一個原本不符合「婚生」定義的既成事實,因為父母後來補足了「婚姻」這項正式要件,而使該子女的地位被「校正」或「比照」為正式的婚生狀態時,哪一個詞彙最能體現這種「使其變為正統、標準」的法律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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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準正」這個法律名詞,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子女地位取得的規範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學習中,準確區分不同身分行為的發生事由與法律效果是非常關鍵的,而你這次的判斷完全正確。

準正制度與身分地位的取得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4 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born out of wedlock)的親生父母如果事後結婚,該子女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婚生子女(born in wedlock),這個法律效果在學理上便稱為**「準正」(Legitimation)**。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子女的權益與家庭的和諧,使子女能隨著父母婚姻關係的建立,自動獲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而不需要生父額外進行認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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