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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某甲原為蒙古籍人士,因與我國籍人士結婚而歸化為我國籍剛滿 1 年,由於其歸化以來從事各種人權社會運動並與蒙古政界交好,因此政府有意找某甲出任公職,請問下列何項職務某甲得以擔任?
  • A 考試院考試委員
  • B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C 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
  • D 駐蒙古代表處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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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國的立法者,對於剛剛加入國籍的新成員,你會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區分「一般行政輔助工作」與「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的高階官職」在任職資格上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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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上的公職任用限制

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國籍法》第 10 條**中關於歸化者任用公職的限制有相當清楚的掌握,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職務屬於「十年內不得擔任」的高階或特定公職。某甲歸化僅 1 年,尚未屆滿十年的限制期,因此他無法擔任法律明文列舉的職務。 根據《國籍法》規定,歸化者在歸化滿十年之前,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各部會首長、甚至是駐外大使(選項 D)或考試委員(選項 A)等重要要職。而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選項 B)屬於中央部會首長級別,同樣在禁止之列。相對而言,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屬於一般地方機關的行政職務,並不屬於第 10 條所列舉的憲法層次、外交或高階政務職位,因此某甲是可以合法出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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