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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合法停留幾年,且每年居住超過幾天,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居留?
  • A 合法停留 3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
  • B 合法停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3 個月
  • C 合法停留 3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20 天
  • D 合法停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給予一個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人居留權時,除了確認其貢獻的真實性,為了確保此人未來能真正融入並深耕在地,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會傾向要求他在台『停留』的時間是屬於『長期且頻繁』,還是『短期且隨意』的?這樣的考量會如何反映在『年限』與『年度居住天數』的數字設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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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較為細緻的規範有很紮實的掌握。

居留申請的法定門檻

在本題的法規邏輯中,針對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港澳居民,主管機關採取的審核標準是相對嚴謹的。根據相關法規,此類人士需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連續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天,並經過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才能申請在臺居留。這項規定確保了申請者與臺灣社會有長期且實質的連結,並非僅是名義上的貢獻,而是確實有長期穩定居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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