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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8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地法
  • B 行為地法
  • C 結果發生地法
  • D 當事人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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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同時與多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產生連結,而我們必須從中挑選出一個「最能代表該當事人法律生活重心」的國家時,你認為應該根據什麼樣的「關聯性」來做最後的判斷,才會最符合實際情況且最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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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屬人法(Lex personalis)」的決定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多數國籍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本法第 2 條規定,當事人的本國法應依其國籍來決定。然而在國際流動頻繁的今日,常會出現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的「國籍積極衝突」現象。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與明確,規定了適用的先後順序:若其中包含中華民國國籍,優先適用我國法;若均無我國國籍,則應適用「關係最切之國籍地法(Law of the country with which the person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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