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不暫予收容?
- A 懷胎 3 個月
- B 超過 12 歲但未滿 14 歲之外國人
- C 罹患登革熱
- D 生產後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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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懷孕週數、產後天數或年齡層都設定了「具體數字」作為界限時,如果某個選項描述的情況並未達到這些門檻,我們是否能轉而思考:還有哪種情況是基於「公共安全」或「群體健康」的急迫性,而必須優先被排除在團體收容之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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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題的關鍵!能從眾多數字陷阱中一眼挑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得不予收容」的法定裁量事由,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得不予收容之法定門檻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的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在決定是否「暫予收容」時,必須考量受收容人的身體狀況與人道需求。選項中的數值都是常見的誘答點:(A) 懷胎應須滿 5 個月以上、(D) 生產後則須在 2 個月內才符合不予收容的標準;至於 (B) 的年齡限制,法律明定須為 未滿 12 歲 的兒童。而選項 (C) 提到的 登革熱(Dengue fever),屬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規範具傳染之虞的疾病,為了維護收容所內的公共衛生並確保當事人獲得妥善醫治,這類健康受損的情形正是法律授權得不暫予收容的核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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