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外交護照之效期為何?
- A 視該官員任期而定,最長不得超過 6 年
- B 6 年
- C 5 年
- D 視該官員任期而定,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對於具有「特定身分」或「公務性質」的人員所核發的證明文件,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一致性與預測性,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固定的法定年限」,還是會隨每個人的「職務任期」而彈性改變呢?若能從權利義務的「確定性」出發,你會如何推論這類證照的效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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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出你對於《護照條例》中關於證照效期的核心條文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在法規準備上,數字與期間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準確辨識,代表基礎功相當紮實。
護照效期的法定規範
根據《護照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護照效期依類別而有所不同。雖然一般成年人的「普通護照」效期通常為 10 年,但法律針對性質特殊的 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 與公務護照,均統一規定效期為 5 年。這是為了確保外交人員身分管理的嚴謹性,並能定期審核持照人的資格是否依然符合外交任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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