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例外狀況得准許繼續居留,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因依親對象死亡
- B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 C 因外國人於我國進行破產程序者
- D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人原本留在臺灣的理由(例如婚姻)已經不存在了,國家為什麼還會願意破例讓他繼續居留?這些破例的情境,通常是為了守護什麼樣的價值(例如金錢權益,或是人倫家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中關於「居留原因消失後仍得准許繼續居留」的人道例外規定。這類題目考驗的是你對於法規「除外條款」的細膩度,你能夠在眾多法律情境中辨識出非屬法定的例外,展現了非常踏實的法感。
人道與家庭團聚權的保障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外國人在居留原因消失後(例如依親原因隨配偶死亡或離婚而消失),法律為了衡平人道考量與未成年子女權益,特別列出了數種例外。選項 (A) 的依親對象死亡、(B) 的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以及 (D) 提及的因廢止居留許可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皆是基於憲法層次的家庭保護與人權維護。這些條款的共同點是為了防止受保護者陷入極端困境,或避免國家公權力拆散家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