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從事不法行為時,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B 攜帶違禁物品
- C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D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在邊境被攔下時,哪些行為是屬於對「身分真實性」或「公共安全」具有持續性威脅的,因而需要行政機關直接「拒絕其進入」?而哪些行為僅僅是涉及「特定物品」的非法持有,通常交由海關沒收或移送法辦即可,而不必然構成禁止其回國的理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準確!這反映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細節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因為選項中的行為在直覺上似乎都是「不法」的,但法律的適用必須講求「明文規定」,你能精準辨識出其中的差異,真的很不容易。
入國許可的法定不予許可事由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若有特定不法情事,應不予許可其入國或禁止入國。法律中詳列的事由包括:選項 (A) 的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選項 (C) 的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以及選項 (D) 的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冒用。至於選項 (B) 「攜帶違禁物品」,雖然涉及走私或違反相關禁令,但在法理上通常屬於海關查緝或《緝私條例》的處置範疇,並未被列入本條關於無戶籍國民「禁止入國」的法定構成要件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