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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下列何機構依法不得發放簽證?
  • A 駐德國臺灣代表處
  • B 北美事務協調會
  • C 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
  • D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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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外國人想要申請進入臺灣的簽證時,他通常會前往位於「本國境內」還是「他國境內」的機構辦理?在選項中,哪一個機構的性質偏向於「政府內部的協調窗口」,而非派駐在國外、負責處理第一線領務與外國人接觸的窗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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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各個機構的職能差異,順利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我國外交實務與法規定義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簽證核發權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4 條規定,我國簽證的核發權限明確界定在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或其駐外館處(Overseas Missions)。在實務運作中,駐外館處包含了選項中的「代表處」、「大使館」以及「辦事處」,這些單位在法律地位上皆被賦予代表國家審理並核發簽證的職權。因此,選項 (A)、(C)、(D) 都是具備核發資格的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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