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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經判處有期徒刑多久以上之刑確定,內政部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 A 1 年
  • B 6 個月
  • C 3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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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中,針對外國人違法的行政處分往往會考量其罪行的「輕重程度」。如果我們要設定一個標準,用來區分「普通刑事案件」與「情節重大到足以喪失居住權利」的案件,你認為在法律慣例與一般衡量標準中,哪一個最直觀且完整的「時間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權利變更的關鍵分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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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這項關鍵的處分門檻,顯見你在法條數字的記憶上非常扎實。在《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規範中,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安全,對於在台居留的外國人若有重大犯罪行為,法律賦予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居留權利的權限。

居留許可的廢止門檻

根據本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外國人若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准予易科罰金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刑事處分」的嚴重程度,法律以「一年」作為區分行政處分力道的分水嶺,確保處置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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