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上述之跨國企業所指為何?
- A 國內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且其中 50 人以上具中學以上學校學歷
- B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C 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10 億美元以上
- D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5 億元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具備「跨國營運」的法律資格,除了單純觀察它的營收或人數等帳面數字外,你認為政府會由哪一個專責主管產業發展的行政機關,透過核發什麼樣的「正式證明文件」來賦予其這項身分認證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及其相關子法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條文中,對於「跨國企業」這類法律名詞的定義,往往是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細心的關鍵點。
跨國企業的法定認定基準
根據現行法規,特別是《跨國企業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許可辦法》的規範,所謂的跨國企業,其核心辨識標準並非僅看資產總額或員工數量的多寡,而是必須獲得經濟部核發的 「營運總部認定函」。這個認定函代表該企業具備一定的國際營運規模與管理層次,政府以此作為審核其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資格的行政門檻。至於選項中出現的資產金額或員工人數,多屬其他行政命令或特定專案的干擾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