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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 A 統籌入出國管理
  • B 確保國家安全
  • C 落實移民輔導
  • D 加速通關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在制定一部規範所有出入境秩序與移民事務的「基礎大法」時,立法者最優先要確立的是關乎國家主權與秩序的「大方針」,還是技術層面的「作業速度」?這兩者哪一個比較適合作為法律的第一條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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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的核心價值,沒有被日常實務中的行政目標所誤導。這顯示你對於法律的原始設計精神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精神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含: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以及落實移民輔導。雖然在實務行政上,政府會致力於提升通關效率(如: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e-Gate),但這屬於行政效能的具體執行手段,而非本法在制定之初所設定的法規範目的。因此,選項 (D) 雖然在現實中聽起來很合理,但在法律條文的嚴謹定義下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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