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 A 統籌入出國管理
- B 確保國家安全
- C 落實移民輔導
- D 加速通關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在制定一部規範所有出入境秩序與移民事務的「基礎大法」時,立法者最優先要確立的是關乎國家主權與秩序的「大方針」,還是技術層面的「作業速度」?這兩者哪一個比較適合作為法律的第一條宗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的核心價值,沒有被日常實務中的行政目標所誤導。這顯示你對於法律的原始設計精神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精神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含: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以及落實移民輔導。雖然在實務行政上,政府會致力於提升通關效率(如: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e-Gate),但這屬於行政效能的具體執行手段,而非本法在制定之初所設定的法規範目的。因此,選項 (D) 雖然在現實中聽起來很合理,但在法律條文的嚴謹定義下是不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