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 A 向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 C 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訴願
- D 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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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行政機關即時限制時,為了達成最快速的救濟效果,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先去跑漫長的「層級監督程序」(例如向上級部會申訴),還是應該先對「原處分機關」直接表達不同意見,以便啟動後續的法院審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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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入出國及移民救濟程序中的特殊規定,代表你對「收容」單元的法規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收容異議的救濟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的規定。當受收容人或其親屬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時,法律賦予他們的救濟管道是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提出收容異議(Detention Objection)。之所以不是先提起訴願(Appeal)或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是因為收容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程序上強調即時性與司法介入的審查。要注意的是,同法第 38 條之 1 規範的是「得不暫予收容」的例外情形(如懷孕或未成年),而真正的救濟程序法源則是第 38 條之 2,在複習時要特別留意條號的細微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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