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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0 題

臺灣地區人民得不經許可擔任下列何項大陸地區職務?
  • A 重慶市南川區政治協商會議政協委員
  • B 大陸烏崁村村支部書記
  • C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教授
  • D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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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法律對特定行為的限制時,可以試著思考:法律限制臺灣人民在大陸擔任特定職務的初衷是什麼?是為了限制個人的專業知識交流,還是為了避免個人參與到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涉及政治權力的核心運作中?以此為基礎,你會如何分類「單純傳遞知識的教育者」與「具備組織控制權力的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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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關鍵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大陸地區機構的「政治屬性」與「一般學術屬性」。

職務屬性的法律界定

根據《兩岸條例》第 33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原則上不得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選項中的政協委員(政治團體)、村支部書記(黨務)以及解放軍國防大學(軍事院校)皆具有高度的政治與國防敏感性。而中國人民大學雖然是公立學校,但其一般的「行政管理學院教授」職務,在實務認定上屬於學術教育專業範疇,並非涉及行使公權力或國家安全的政治性職務,因此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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