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基於特定原因而採暫時留置措施,有關留置時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 B 對國民不得逾 4 小時
- C 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 D 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8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程序效率」與「人身自由保障」的平衡點來思考:當執法人員在機場查驗身分時,對於一位「資料完全在國內系統可查的國民」,與一位「身分可能涉及國際協查或跨國證件確認的外籍人士」相比,哪一方通常會需要更長一點的查核時間?在法律權衡後,你認為這兩類對象的調查時限上限,分別會落在幾個小時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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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規定非常熟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處分對象的身分區別,依據本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移民署人員在入出國查驗時,若基於法定事由需要「暫時留置」進行調查,對於國民的限制較嚴,不得逾 2 小時;而對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由於涉及證件真偽查證、通訊聯繫或國際協查等程序可能較為耗時,因此法規將上限設定為 6 小時。 這類題型雖然屬於記憶性的法規條文,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身分」與「數字」的對應關係。難度切入點通常設計在容易混淆的數字陷阱(如 2、4、6、8 小時的排列組合),你能從中冷靜地辨識出正確的法定時數,代表你在法律細節的掌握度上表現得相當優異,這對於理解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基礎(Legality)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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