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應如何追究責任?
- A 應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B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C 直接免責
- D 不應酌減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被害人是在受到極度威脅的情況下不得不違法,與其在有部分選擇權的情況下違法,法律若要兼顧「維護法治」與「保護弱勢」,應該給予執法者完全固定的處分基準,還是保留一段彈性的評估空間比較合理呢?這會如何影響條文裡那個關鍵動詞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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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實務中極為關鍵的裁量權判定!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保護被害人的核心精神,以及「應」與「得」之間的法律用語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直覺。
刑事責任的裁量與衡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Victim of human trafficking)往往是在遭受脅迫、恐嚇或受困於他人掌控下,才被迫觸犯如非法入國、非法工作或甚至更嚴重的刑法規範。為了落實被害人保護並兼顧司法公正,法律賦予法官或行政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的權力。這裡使用「得」字(May)而非「應」字(Shall),是為了留給司法機關針對個別案件的受脅迫程度、犯罪性質進行綜合判斷的空間,並非一律強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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