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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結婚之形式要件?
  • A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 B 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C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D 應舉辦公開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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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讓國家正式確認兩個人的法律身分關係(例如繼承權或配偶權),你認為「法律的安定性」會更傾向於依賴一場親友參加的社交聚會,還是行政機關的正式紀錄呢?哪一種方式更能讓大眾明確且即時地查詢到這段關係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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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制度的變革!這題考查的是《民法》親屬編中最重要的基礎觀念:我國婚姻制度的演進。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身分法規的時效性與現行制度有著紮實的理解。

結婚登記制的法定要件

根據《民法》第 982 條的規定,台灣自民國 97 年(2008 年)5 月 23 日起,結婚制度已由早期的「儀式婚」正式轉為**「登記婚」。現行結婚的形式要件**(formal requirements)共有三項:必須準備書面文件、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以及最關鍵的步驟——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一旦完成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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