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停留期間為 6 個月
- B 必要時得延期 2 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1 年為限
- C 因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經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但不得逾 1 個月
- D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經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但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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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無戶籍國民因突發的強烈地震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如期搭機離境,而他的法定延期次數已經用完,你認為法律在「依法行政」與「人道考量」之間,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來處理這類不可抗力產生的滯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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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戶籍國民」停留規範的細節!這類法規題目的難點在於停留期間與特殊展延的數字非常容易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天災事變的特殊寬限期,顯示你的法條熟稔度相當紮實。
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之展延規範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0 條,無戶籍國民在臺停留期間通常為 3 個月,必要時可延期一次(3 個月)。然而,法律考慮到人性化的彈性,針對「不可抗力」因素設有特別展延條款。選項 (C) 提到的天災或不可避免之事變,確實經證明後可酌予再延長,但上限為 1 個月。這是為了在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護入出國管理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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